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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收取全部制作费前仅交付有水印格式文件,是否为交易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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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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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收取全部制作费前仅交付有水印格式文件,是否为交易习惯?
【原创】文/汐溟
影视作品相关的制作及服务如特效、剪辑及承制的委托关系中,均涉及视频文件或其他工作成果的交付。如果合同中未约定交付格式应为无水印格式,在未收取全部制作费之前,提供制作或服务的一方仅交付有水印格式的文件,是否为交易习惯?
2021年5月31日,甲与乙签署《视频广告拍摄制作合同》,
主要约定,甲委托乙拍摄、制作视频广告片。视频广告片格式:HD。制作费分三期支付:1.本合同生效后3天内,甲向乙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30%;2.甲应于正式拍摄一周前向乙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20%;3.乙制作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并通过甲最终验收合格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甲向乙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50%。签约后,甲向乙支付前两期制作费。乙向甲交付了视频广告片供甲验收确认,该视频包含水印,甲未在验收期内提出修改意见。此后乙要求甲支付剩余50%制作费,甲以乙交付视频文件包含水印构成违约为由拒绝。甲以此为由拒付制作费尾款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依据甲的主张,其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对于两项义务的履行顺序,应以乙交付无水印视频在先或与甲制作费尾款支付义务同时为合同依据。而合同对制作费尾款的支付约定为“乙制作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并通过甲最终验收合格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甲向乙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50%。”甲乙各自义务的履行确实有先后顺序,乙制作完成工作成果并通过甲的验收确认。完成与验收的标的物均是工作成果,而工作成果是视频广告片。前述约定中,并无交付的约定,更无交付格式的约定,仅约定乙制作完成工作成果。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依据合同约定的文义,只要乙完成视频广告片的制作,其制作质量通过甲的验收,制作费尾款即应支付。乙完成视频广告片的制作是种工作状态,与交付及交付的格式无关。即便乙未向甲交付视频广告片,甲也可以对其进行验收确认,例如,甲可以到乙处,现场查验视频广告片,完成验收确认。故而,在合同对交付格式与制作费尾款交付顺序未作约定时,甲行使先履行或同时履行抗辩权无合同依据。
其次,合同约定了视频广告片的交付格式,也约定了制作费尾款的支付条件。甲主张乙应先交付无水印格式的视频广告片,乙则认为甲须先支付制作费尾款,此后乙才交付无水印格式的视频广告片。双方对履行方式产生分歧。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涉案合同只是约定,乙交付的是HD格式的视频广告片,但未约定是否包含水印,也未约定无水印格式的视频广告片应在何时交付。但是,如果交付了无水印格式的视频广告片,甲便可以顺利使用,若甲拒绝支付制作费尾款,乙将承担合同风险;乙先向甲交付有水印格式的视频广告片供甲验收之用,甲验收后支付制作费尾款,乙收到尾款后交付无水印格式的视频广告片。该种处理方式兼顾双方的利益,符合公平和诚信的精神,可推定为交易习惯。退一步讲,即便无法推定为交易习惯,依据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来确定履行方式。乙的合同目的是获得制作费,甲的合同目的是获得合格的工作成果。乙交付有水印的工作成果已能使甲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