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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擅自增加平台方为验收权人,编剧按平台方意见修改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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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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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擅自增加平台方为验收权人,编剧按平台方意见修改剧本,视为同意变更合同
【原创】文/汐溟
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中若未约定剧本以平台方的验收意见为准,履行中委托方单方提出需以平台方审核结果为准的要求无合同依据,编剧可予拒绝。如果双方虽未签订补充协议,但编剧对委托方前述要求未持异议甚至按照平台方要求修改剧本,是否产生变更合同的效力?
甲乙签订《电视剧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书》,约定甲委托乙创作30集电视连续剧。甲每收到5集剧本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否则即视为认可乙提交的剧本。甲在乙每交付5集剧本并经甲书面认可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支付总酬金的10%。甲在与乙的交流过程中,多次表示要将剧本交给平台看、以平台意见为准、平台意见出来后还要修改等,乙均表示认可。在修改前5集分集大纲的工作当中,甲明确指示乙要按照平台要求修改,乙也表示同意。在后续的剧本交付过程中,甲超过15天未给出修改意见,乙进行了催问,甲表示要等待平台意见,乙表示下周再来问进展。在甲给出平台方的修改意见后,乙又据此投入到修改工作中。但最终乙的剧本未能获得平台方认可。乙认为甲收到稿子的15天内未提出修改意见,按照合同的约定,应当视为甲认可剧本,应向其支付相应稿酬。乙的主张能够得到支持?
依据甲乙双方合同约定,“甲每收到5集剧本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否则即视为认可乙提交的剧本”。甲超过15个工作日未提出修改意见,应视为甲确认乙剧本。甲应向乙支付稿酬。乙的请求有合同依据。但前提是该约定一直有效,未被变更。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中心,以实现特定目的为导向。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该严格依约履行。若当事人履行与约定不符,一般情形下应构成违约。但当事人脱离合同约定的行为也可视为一种协商,只是该种协商通常不会产生一致的结果。
以甲乙的履约行为为例。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每收到5集剧本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否则即视为认可乙提交的剧本。基于该约定,验收期为15个工作日,验收权人为甲。履行中,甲表示剧本除应由其验收外还需满足平台方要求,实际上增加并变更了验收权人。甲的履约行为已经脱离了合同。验收权人的增加及变更本无合同依据,且会加剧乙创作难度及合同风险。对于甲的该种表示,乙可明确拒绝,要求乙回归合同,如提出平台方并非合同约定的验收权人,剧本无需其审核等异议。当然,甲也可沉默以对,不作任何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视为意思表示。如乙沉默,不视为其同意甲的表示。但乙不但对平台方作为最终验收权人无异议,而且按照平台方的修改意见修改剧本。甲先前表示为变更合同的要约,而乙按照平台方修改的行为视为对甲要约的承诺。自乙按照平台方要求修改剧本之日起,双方已经形成变更原合同的合意,增加平台方为剧本最终验收权人。
此外,超过15个工作日未提出修改意见后,乙未持异议,而是作出下周继续问进展的表示,如其反对,应指出已产生验收确认剧本的后果并要求甲支付稿酬,或者至少应该沉默无表示。但“下周继续问进展”的表示属于积极作为,并非沉默,该积极作为可视为乙同意延长验收期。至此双方对验收期变更也形成合意。甲逾期未作出表示不产生确认的效力。